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 簡玉琤 被告 陳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楊富強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顏珮珊
法官翁熒雪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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