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0號上訴人浤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㬩燕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緣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鍾若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國字第10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3,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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