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飛龍
陳飛鵬 上列上訴人陳飛龍、陳飛鵬(合稱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吳昇峻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2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2人部份廢棄。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而觀原判決主文第1項為:「被告陳飛鵬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所有權應有部分6萬分之2022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為:「被告(即上訴人2人及 李宏達李宏謀李宏美 )應連帶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8萬6230元,及其中被告陳飛龍、陳飛鵬均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7年度補字第86
5號裁定核定為1493萬5281元,則上訴人陳飛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208元。又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8萬6230元,則上訴人2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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