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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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玉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有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