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 林靖倚 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 林宏達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謝麗燕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 李俊霖 法官辦理,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李俊霖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楊捷羽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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