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賜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6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賜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天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9月24日延長羈押,同年11月22日由本院接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陳天賜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陳天賜,被告對羈押表示無意見。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後,認被告上開犯罪嫌疑仍為重大,上揭羈押事由亦仍存在,且本案將進行調查證據之審理程序,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乃裁定被告自100年2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個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