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何素英 被告 許智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9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56分許辯論終結,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而未有上訴提起之當日上午10時46分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之本院收狀日期、時間戳印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