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天賜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賜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天賜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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