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369號債權人 郭林花子郭有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冠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冠銘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補正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查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文件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謄、補正被繼承人郭有忠之繼承系統表,債權人已於99年11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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