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639號聲請人 許健龍 即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同意就任為堅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98年3月11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仍繫屬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清算程序未能於近日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0年1月4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7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