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間至95年10月26日因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962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829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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