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929號原 告 顧育先 被 告 鍾雨 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