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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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929號
原   告  顧育先
被   告  鍾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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