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76號
原   告  晏傳泰
一、上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瑋然國際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
  年度司促字第322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繳裁判費11,
  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9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