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季正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六三號、第一六六五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季正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緝字第一六六三號、第一六六五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