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鴻祥選任辯護人潘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鴻祥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朱鴻祥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就其有關之法律適用尚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翁儀齡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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