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興煥

被告 羅仕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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