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興煥
被告 羅仕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汶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興煥
被告 羅仕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
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