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游秀珍
相對人 王志明
上列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游秀珍
相對人 王志明
上列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