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44號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金堂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2年7月3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戴秀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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