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邱金煜
被 告 台灣立體電路(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於新竹縣○○市○○路○街○○號1樓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及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移轉管轄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