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司小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詹淑敏
相 對 人 黃懷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巷
000弄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前揭地址
非屬本院轄區,且經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