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118號聲請人 周安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韋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