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117號聲 請 人 第一醫院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焄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武凱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請 陳報 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