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告陳莊美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瀅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