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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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鑽商場住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