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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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承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承榮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承榮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誤載為「99年7月26日上午9時40分許」,應更正為「99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許」;附表編號1、2之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9年11月18日」,應更正為「99年11月16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