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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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威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原告智勇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代表人丙○○○原告東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葉志飛 律師被告己○○
乙○○庚○○甲○○戊○○被告辛○○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