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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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 莊文哲 被告 楊鎮遠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