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楊淑鳳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再審被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21日以99年度選上字第19號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即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對上開本院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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