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2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談庚嘉 選任辯護人 林本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談庚嘉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談庚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99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尚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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