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1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6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闕志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緝558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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