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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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鄭聰穎上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聰穎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鄭聰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8月2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99年12月17日法矯字第099905439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2月2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781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