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陳金川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