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六金松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__┌──────────────────────────────────────────┐│附表:97年度司票字第1286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6年11月21日│300,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664990│├──┼───────┼────────┼───────┼──────┼───────┤│002│96年11月21日│300,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664991│├──┼───────┼────────┼───────┼──────┼───────┤│003│96年11月21日│300,000元│96年12月20日│96年12月20日│66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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