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陳金川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及甲○○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核均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98年1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合議庭認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