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1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所執有之「支票」二紙(票號DA0000000、DA0000000),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請具狀是否撤回?
二、請釋明兩紙本票之正確發票日、到期日。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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