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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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錦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