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624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錦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