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 紀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陳牙 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3,925,4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9,86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於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古金男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