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5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金賜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1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係以電子遞狀方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既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是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及繕本
各1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