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柏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駱承岳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9,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