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清通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清通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陳清通因停車問題而與告訴人 朱晉佑 生有嫌隙,於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街0號前,以「幹你娘」、「幹你娘,你是在青三小」等語侮辱告訴人朱晉佑,貶抑朱晉佑名譽,行為有所不當,惟念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尚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從事工程業、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政股
107年度偵字第24316號被告陳清通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19時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因細故而與朱晉佑起口角,詎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朱晉佑辱稱:「幹你娘」、「幹你娘,你是在青三小」(臺語)等穢語。嗣經朱晉佑報警處理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朱晉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清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認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朱晉佑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明確,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於警詢時所提供之錄音譯文各1份及錄音光碟片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