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 石千鈺 (原名 石光晳 、 石文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刑事庭法官張宏明、民事庭法官張宇葭、簡易庭二股檢察事務官、刑事庭法官黃媚鵑、立股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07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而終結,有聲請人民國107年5月15日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附本院107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卷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揆諸首開說明,該事件承審法官張宇葭就該訴訟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即不得聲請本案承辦法官張宇葭迴避。至聲請人聲請就刑事庭法官張宏明、法官黃媚鵑、檢察事務官、立股法官均非本案(107年度醫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承辦人員,聲請人聲請迴避,顯屬無據。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楊惠如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