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億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77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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