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丙○○
            號
      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