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84號
原 告 丙○○
號
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