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被 上訴人  柳昀均 (原名 柳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
除在途期間,算至97年8月1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7
年9月1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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