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9日下午4時45分,在
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以書狀就本件適用小額程序或簡易程序表示意見。
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損害之項目、依據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