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9日下午4時45分,在
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應以書狀就本件適用小額程序或簡易程序表示意見。
原告應提出本件請求損害之項目、依據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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