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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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45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8月20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9700203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8月14日下午9時10分。
 ⑵地點:高雄市○○區○○街○○號○○○號房間(金哈妮汽車
旅館)。
 ⑶行為:於上列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臺幣3,000元之代
價與男子 姚柏頡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姚柏頡警詢中之證詞,且
互核相符。
⑵扣案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
 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臨檢紀錄表1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年9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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