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之二,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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