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本判決不得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惠莊~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四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蘆竹鄉郵局│桃園成功路郵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壹拾叁萬貳仟陸佰│L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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