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呂理胡律師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