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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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蘇成基 上列債務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5日所為之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可參。
二、查異議人對本件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惟本件支付命令業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異議人在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是其異議期間20日,應於同年11月7日24時屆滿,此有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於同年11月8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此有民事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憑,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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